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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社会保险业务下移至各区办事处的通知
为方便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自2013年12月1日起,部分社会保险业务正式下移至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办事处。业务下移后,各区办事处不能跨区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到其所属隶属区办事处办理以下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业务。 2.参保职工跨省、跨省辖市、跨制度(企业事业互转、军人退役转入、军人配偶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3.参保职工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包括在职死亡一次性待遇支付、出国定居个人账户余额返还、外国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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