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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

大财会[2014]112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自20147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2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王政力
联系电话:82816655-3043
 
2014年2月17日
 


附件: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
财会[2014]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