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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合并,可否免所得税
子公司合并,可否免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某总公司下属有A、B两家全资子公司,总公司对两家子公司均为100%控股。为了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总公司拟将A、B两个公司合并,合并后保留A公司,取消B公司。那么,这种合并是否符合所得税中规定的免税条件?是否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等相关税务处理?
  
        上述两个公司合并,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要看它们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对特殊重组的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其他税种税收政策如下。
  
        流转税。由于吸收合并时合并企业的全部产权,包括资产、负债和人员,这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资产转让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若被合并企业在整体转让过程中符合以上规定。那么,既不应缴纳营业税,也不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的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