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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细信息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人须知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人须知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合伙成立;
2、有五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10万元以上;
(二)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出资人设立;
2、有八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出资人);
3、出资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
(三)合伙人或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职业纪录;
3、在本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四)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1、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相关专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
4、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到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未受过行政处罚;
5、经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
6、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额应当低于股东平均持股水平,且不得高于10%;
7、参加过中评协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申请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辽宁省财政厅);
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3、《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4、《资产评估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
5、《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记录证明》;
6、《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7、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8、《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10、出资证明
11、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12、合伙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1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4、内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上所填表格可从财政部网站上下载财企(2005)90号
三、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受理部门:
财政部令(2005)第22号规定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我省受理部门是辽宁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电话:02422702780—3903  传真电话:02422709862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资料的受理部门:
财政部财企(2005)90号规定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协助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中须由协会负责核实的核审提出意见,我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市管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审核。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联系电话:02423496723
大连资产评估协会      联系电话:04118263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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