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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征缴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关于审核征缴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2008年度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征缴工作,从2009年7月1日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审核期为7月1日至7月31日,扣缴期为8月1日至8月31日;各类企业单位审核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各类企业单位,须经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按照《辽宁省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要求,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三、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须分别经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和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代为扣缴。
      四、为落实国家、省及大连市在金融危机期间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各单位在征缴期内缴纳保障金给予30%的减征优惠,逾期按全额征缴。对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可予缓缴。
      五、审核征缴详细情况可查询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网站。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日